2014年4月8日

生活札記:太陽花公民運動的記憶保存


  *立法院的主席台,在這次公民運動變成這個模樣(照片由陳炯翊提供)。

  最近臺灣最重要的社會、政治與經濟議題,大概非這場運動(也有人稱為學生運動、公民運動或社會革命)莫屬。起因在於總統馬英九所領導的執政黨,於立法院的委員會中透過張慶忠召委,宣布了「30秒送院會」的決議,眼見現行體制無法阻擋,因此有了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群眾,衝入了立法院並佔領院會議場,震驚社會。從三月十八日至今已經三週了,世界歷史上從未有一個國家的國會議場,被自己國民佔據這麼長的時間。

  終於在昨天(四月七日),運動決策中心決定要撤出議場了。當然這個決定招來了許多正面與負面的評價,這是由於個人核心價值不同,在這邊暫且不討論。下巴本人是比較期待後續發展,因為最近的公民參與政治程度,幾乎達到前所未有的熱潮,政治參與可以透過年輕人最熟悉的網路傳播,各行各業都能依據其專長伸出援手,抗議再也不是衝鋒陷陣的人的專利,而是全民運動,這也正是下巴很期待此次公民運動,可以給臺灣一個新的運動型態典範的原因。

  最有趣的是,議場內外群眾發揮了無窮的創意與想像力,創造出了許多物品、傑作,如文首圖就是許多人的創作,扣除一些個人意識形態較強,或者有人身攻擊(不論是明喻或暗喻),還有許多的作品是超出本次運動訴求,表達捍衛民主價值或向民主致敬的,這類作品,在一個民主國家中應該被更多人看見,成為某種精神象徵。臺師大這次出乎下巴意料之外的,至今仍允許美術系學生所繪的「守護太陽花」圖畫,繼續懸掛在校門口,讓許多人能看見,臺師大的學生精神也能為之一振。當然,立法院場外也有不少值得一觀的作品,這些網路上流傳較廣,就不多做敘述。


  *師大校門口,左右兩側分別懸掛守護太陽花畫作與臺大傅斯年校長的話語。


  *守護太陽花畫作,由師大美術系學生所繪製,並寫有「太陽花長得越高,陰暗處縮得越小」字樣。


  *場外實況一,青島東路側(攝於2014年3月19日)。


  *場外實況二,群賢樓外(攝於2014年3月19日)。


  *場外實況三,立法院正門(攝於2014年3月19日)。

  不過隨著這場太陽花公民運動告一段落,群眾即將撤出立法院議場,目前仍在立院議場中的這些「民主創作」卻很有可能就此消失。忘記在哪裡曾經看過一個敘述,講到今年一月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事件,有許多人以「破壞古蹟」之名譴責,然而,被衝撞的痕跡,是否也是歷史的一部份?現在佔據立法院的運動,也被「破壞古蹟」的帽子扣著,我們回首看現在臺灣許多古蹟,如台南林百貨(野地旅0563林百貨)遭美軍掃射的彈孔依舊仍在,但我們不曾指責美軍破壞古蹟,又如艋舺清水巖(野地旅0298萬華古蹟群)內部天井旁有日本時代加裝的石圍欄,上面還寫了皇紀兩千六百年的字樣,但同樣未曾有人舉報應拆除復原。原因是這些都是發生在古蹟上的「歷史」,這些古蹟之所以具有價值,是因為這些歷史事件的發生。

  立法院議場本身具有其神聖性,但當人民選出的代議士未能有效監督行政部門,傳達人民心聲時,人民去奪回發言權與監督權,在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上,可說是一段重要的歷史,這樣的歷史如何體現在立法院議場的空間內呢?我建議,就是將現在議場內的作品妥善保存,這些作品的歷史意義,想必更勝原本就在院內的藝術品,因為是直接與臺灣社會相關聯的。因此我非常希望,能夠將這些物品以及其背後所代表的歷史意涵,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指定為「文化景觀」。

  當然,我們也知道在現行的社會風向中,要讓立法院主席台維持文首圖那種「百花齊放」的盛況,是不可能的事情。好在黃國昌老師已經提及,會趁這幾天好好記錄這些民主作品;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部,因此非常希望文化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能夠提出一些保存方案。此外,希望把立院內的景象拍攝下來,輸出成大圖表框,將這幅百花齊放的景象,放置在議場內顯眼處,讓所以代議士一進到議場就能看見,警惕他們:「你們今天之所以能坐在這裡,是因為人民賦予你權力。請別忘了忠於人民的託付、本於自己的良心。

  最後,放上學弟在議場內協助拍攝的全景照,留個紀錄。

  臺灣加油!




  *立法院議場內實況全景圖(陳炯翊提供,攝於2014年4月7日,點圖可看大圖)。


◎備註:《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條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
    下列資產: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
      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第4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5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值
    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第54條 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55條 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之審議委
    員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文化景觀之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
    整。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擬定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
    ,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第56條 為維護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文化景觀保
    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
    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
    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
    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101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
    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
    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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